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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出差深圳十天 未办居住登记要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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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曾于2014 年发布 " 穗府 36 号文 ",规定外地人到广州住3天需登记。广州人刘先生到深圳出差碰上了类似的要求:他 10 天前来到深圳,被与自己单位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安排到集体宿舍暂住,前天忽然接到南山警方的电话,被要求到派出所做外来人口登记,还要罚款 500 元。他到派出所解释后最终未被处罚。南山警方昨日向南都记者解释,外来人登记、处罚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因刘先生本人是在船厂宿舍里登记过的,所以不算违规,将对 " 申报义务人 " 进行处罚。

因公司业务出差 来深已十天

据刘先生介绍,自己是广州户籍人,因公司与深圳某船厂有业务合作,所以也多次到深圳出差,时间从几天到一月不等,住宿则是该船厂提供的集体宿舍。大概在十天前,因为公司业务需要来到深圳,同样住在该船厂在蛇口洲岛上的集体宿舍,然而 17 日上午,突然接到民警电话,被要求到派出所做外来人口登记,还要罚款 500 元。

刘先生称,自己住在集体宿舍时,该船厂会登记自己的相关信息,包括电话、身份证号等,不清楚为何派出所方面没有登记,当天下午就到了蛇口派出所,在与民警沟通后,最终民警表示不处罚。刘先生称,虽未被处罚,但仍对该事存有疑问,外来人口未按规定登记要处罚依据的法规是什么?如果要处罚,处罚对象又该是谁?

南山警方:将对申报义务人进行处罚

就刘先生遭遇一事,南山警方表示,刘先生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经调查其本人未违犯规定不予处罚,将调查了解后对申报义务人进行处罚。

南都记者检索发现,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官网上公开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条例》还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条例》中规定,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而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 500 元处以罚款。

新闻链接

人口管理上位法有类似规定

有类似要求外地人登记规定的城市不独深圳,2014 年 11 月 21 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穗府〔2014〕36 号 ( 以下简称 " 穗府 36 号文 " ) ,要求外地来穗人员到达居住地 3 天内要向街道 ( 镇 ) 或者社区 ( 村 )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报到并登记个人信息。房东应在 3 天内报告外地租客信息,单位招用外地人的,也要在 3 天内向街道报告。并表示此举是为准确掌握来穗人员基本情况,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有网友质疑,目前人们迁徙越来越自由,该规定管得太严。

广州政府人士公开向媒体解释,穗府 36 号文的规定是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行政,有上位法作为依据。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就规定,"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并称该《条例》为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去干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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