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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杨清仿涉嫌受贿罪一案,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查明,杨清仿1966年生,原系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曾任东莞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台长。
2006至2011年,杨清仿利用职务便利,为复兴公司、卓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东莞台广告经营代理权、投放广告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l324万元、港币414万元;杨清仿还伙同他人,索取中广投公司362万元。
深圳中院对该案一审后,杨清仿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杨清仿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杨清仿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杨清仿坦白交代受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清仿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清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杨清仿与他人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362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追缴杨清仿单独受贿所得人民币1324万元,港币414万元,某连锁公司20%的股份及孳息,上缴国库。
粤人/粤机构/粤村镇